六、消防电气


     (一)消防电源
    128、不同级别消防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29、在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班且非消防电源与消防电源分别独立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二)配电线路
     130、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
     131、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附图)
    (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132、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持续点亮型灯具。
    133、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选型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系统形式分类要求。
    (2)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可每三层设置一台;面积较小的防火分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电只有一个或二个回路时,可以引自相邻防火分区的分配电装置;自其他防火分区引来的末端配电线路必须采用穿金属管暗敷在不燃性结构体内且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0mm;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设置在消防设备机房内或配电间内。
    (3)采用自带电源系统时,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民用建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可每三层设置一台;面积较小的防火分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电只有一个或二个回路时,可以引自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采用自带电源系统供电电源为非安全电压时,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接受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自带电源应急点亮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5条规定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134、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需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或场所,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平时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2)疏散指示标志宜连续布置,当间断布置时,除规范另有规定外,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3)当疏散指示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5、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住宅小区中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6、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137、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138、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可不强制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139、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最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双电源开关出线侧、为消防设备供电的所有直流电源装置出线侧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140、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火灾声警报器应每层设置。
     141、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输出点直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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